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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扶沟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8/7/23 18:25:34 来源: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16
   
 
政〔201810
  
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扶沟县统筹整合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上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要求,县政府对《扶沟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扶沟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6日
 
 
扶沟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和资金支出进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规范管理的通知》、《河南省统筹整合财政使用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财政会同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县扶贫、发改委会同县教体局、卫计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扶亭、桐邱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分别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会同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政府各部门通过融资渠道筹措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七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统筹整合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县财政局要加强扶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  县政府切实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超过项目期的结转资金,要加大督促力度,加快各项进度,限期完工。但仍不能完工,造成资金无法拨付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资金整合、与项目的对接及下达程序
 
第十条  中央、省、市下达用于统筹整合资金指标文件到县财政后(2018年省定贫困县中央资金不再整合,中央专项扶贫资金除外),财政局各业务股室需分清是哪一级资金,需整合哪几项资金,指标文件经局长签字后交整合办,同时各股室应复印一份存档并告知所分管的预算单位。财政局整合办将需整合的资金经过预算股录入预算执行系统。财政局整合办将指标文件统计汇总后,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整合资金金额告知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年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做好项目前期规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阶段将各批次整合资金对接到年度方案中已明确的扶贫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定,以文件批复形式下达到相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县财政部门收到书面文件后,要根据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及时审核、分配、下达资金到指定的项目主管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的专项资金账户。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一)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物资设备供应商或施工单位。严禁设立统筹整合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二)扶贫项目(含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保金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执行,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3%(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集中报账制。项目主管部门设立扶贫资金项目报账员,统一收集整理审核报账资料,由报账员按项目进度,分期分批集中报账,县财政部门不直接受理企业或个人的报账手续。
(四)报账拨款程序。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度确认和拨款资料审核后,集中统一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资料齐全后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1.预付款。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拨付预付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及时拨付30%的工程预付款。
2.进度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账拨款申请资料要及时审核,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拨款。经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并附经主管单位“一把手”签字的工程进度报告,报财政局整合办提出支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可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比例拨付工程款(需提供发票)。
项目完工后,县审计机关要及时跟进完工项目的决算审计。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决算审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管部门(单位)验收合格已出具的峻工验收报告,财政部门可拨付项目合同价80%的资金(需提供发票)。
3.项目竣工。扶贫项目主管单位与实施单位经过协商,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项目峻工审计决算审定后,资金拨付至项目审计决算审定价的97%,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统筹整合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书面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金融机构,配合当地金融机构将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五条  对统筹整合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全程监控统筹整合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建立整合资金拨付报备制度,项目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每月25日下午5点(节假日顺延)前,把项目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送县财政局整合办(邮箱:fgxczjzhb@126.com)、县扶贫办(邮箱:fugoufupin@163.com),保证统筹整合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执行。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须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规范的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违约责任处罚措施等,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及时进场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坚持“谁实施、谁验收”的原则。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要经验收组成员签字认可,并形成验收报告。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子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必须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护。工程峻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项目乡镇要成立乡镇工程管护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乡镇项目的后续管护和管理,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统筹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七章  审计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面加强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每年须组织专门力量对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统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工程类项目坚持工程监理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施工合同签订、费用支出审核、项目实施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全程监督,督促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落实。项目乡镇和项目村群众代表参与项目监管。县脱贫攻坚领导组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财政和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也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须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负责在项目村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监督方式、施工进度等。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认真组织和接受上级对全县财政统筹整合资金的绩效考评。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干涉或阻止资金的统筹整合,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进行项目支付采购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统筹整合资金支付的;
6.规划扶贫项目时,未充分科学论证、不结合实际,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统筹整合资金支付的;
7.将分配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
8.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不按规定程序报备就实施调整计划的;
9.不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影响分配资金拨付进度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清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立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统筹整合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统筹整合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将统筹整合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3、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4、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5、不及时组织项目初验,造成项目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统筹整合资金拨付进度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统筹整合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统筹整合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统筹整合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现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编辑:FUG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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